河北辉宏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某某与某某合伙协议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北省石家庄市桥西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8)冀0104民初707号
原告:***,男,1971年8月15日出生,汉族,住河北省无极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潘会娟,河北决策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男,1975年5月17日出生,汉族,住石家庄市桥西区。
第三人:河北辉宏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辉宏公司),住所地无极县城北工业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30130728827756M。
法定代表人:金丙文,该公司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彦词,河北厚正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与被告***、第三人辉宏公司合伙协议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审理,因发现本案不宜适用简易程序,于2018年6月22日告知当事人本案转为普通程序审理,并于当日告知原告补交案件受理费。因原告***无正当理由未按期足额补交,应当按撤诉处理。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九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撤回起诉处理。
已经收取的案件受理费11400元,减半收取计5700元,保全费5000元,共计10700元,由原告***负担。
审 判 长  于丽霞
人民陪审员  郭燕中
人民陪审员  赵子联
二〇一八年七月二日
书 记 员  尚晓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