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建生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

某某与四川建生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某某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四川省营山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川1322民初1396号
原告:***,男,1968年3月12日出生,汉族,四川省江油市人,住四川省江油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周昌银,江油市三合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四川建生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营山县城宝珍花园B幢3楼。
法定代表人:唐云南,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俊忠,四川营欣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唐鸿,男,1970年8月21日出生,汉族,四川省营山县人,住四川省营山县。
被告:姚天平,男,1963年4月14日出生,汉族,四川省南充市人,住南充市顺庆区。
原告***与被告四川建生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建生建筑公司)、被告唐鸿、被告姚天平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5月15日立案后,依法进行审查。
原告***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被告立即向原告支付工资76000元及利息760元(利息自2017年7月30日起,按照月利率1%暂时计算至2017年8月30日止);2.诉讼费由被告负担。事实和理由:原告于2014年3月到被告建生建筑公司承包的安哥拉罗安达皇家花园项目做测量工作。2017年8月1日,被告建生建筑公司因无法全额支付工资,由被告唐鸿、被告姚天平与原告三方对工资进行了结算,并签订《建生建筑公司员工工资决算书》,认定截止2017年7月30日,被告欠原告工资254758.41元,被告姚天平作为担保人予以担保。由于被告未按约定支付工资,被告姚天平在2019年1月10日给包括原告在内的所有员工签发《关于延期支付担保金的说明及承诺》,承诺其对担保的工资金额在2019年12月30日前支付完毕。可时至今日,被告仍然欠原告工资76000元。为此,原告特诉至法院,请求作出诉讼请求之判决。
被告建生建筑公司提交书面答辩状辩称,原告***到安哥拉工作是受唐鸿的聘请,而不是受被告建生建筑公司的聘请,原告没有为被告提供劳动,双方不存在劳动合同关系,因此不存在被告欠付原告的工资。原告与被告唐鸿、姚天平三方签订的工资决算书没有经被告建生建筑公司或者其法定代表人的签章认可,对其不具有约束力,应驳回原告对被告的诉讼请求。同时原告***与被告建生建筑公司是否存在劳动合同关系,被告建生建筑公司是否欠付原告的劳动报酬均存有争议。根据相关法律规定,劳动争议案件应该先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原告直接向法院起诉程序违法,应裁定驳回原告的起诉。
本院经审查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二条规定:确认劳动关系发生的争议及因劳动报酬发生的争议均属于劳动争议的范围。本案原告***提交的《建生建筑公司员工工资决算书》从形式上看不能说明就是被告建生建筑公司出具的工资欠条,同时双方是否存在劳动合同关系存有争议。从而,原告与被告建生建筑公司不仅因劳动报酬发生争议,而且还涉及确认劳动关系的争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五条:“发生劳动争议,当事人不愿协商、协商不成或者达成和解协议后不履行的,可以向调解组织申请调解;不愿调解、调解不成或者达成调解协议后不履行的,可以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对仲裁裁决不服的,除本法另有规定的外,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规定,本案原告要求被告支付劳动报酬的纠纷应当先行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原告无证据证明其已经履行仲裁前置程序,故其起诉不符合法定程序。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二条、第五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百五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零八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原告***的起诉。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供副本,上诉于四川省南充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 判 员 简小利
二〇二〇年五月十八日
法官助理 郑 秦
书 记 员 袁 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