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建生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

某某、四川建生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等劳动争议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四川省营山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2)川1322执101号
申请执行人:***,男,生于1971年7月22日,汉族,住四川省江油市。
被执行人:四川建生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营山县城宝珍花园****。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132279787525XP。
法定代表人:唐云南,系该公司经理。
被执行人:唐鸿,男,汉族,生于1970年8月21日,住四川省营山县。
被执行人:***,男,汉族,生于1963年4月14日,住四川省南充市顺庆区。
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四川建生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唐鸿、***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20)川1322民初3059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依法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向申请执行人支付工资16639元及资金占用利息、诉讼费。本院于2022年1月6日立案执行。
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未履行相关义务。本院依职权通过网络查询系统等方式对被执行人的存款、银行流水、车辆、不动产、有价证券等财产情况进行了查询,被执行人均无房产、证券等信息。被执行人名下均有工商登记信息,但是由于被执行人的经营产业在国外,债务暂时无法处置。现因被执行人名下无其它可供执行财产,申请人也明确表示无法提供其他财产线索,要求对被执行人采取失信、限高等措施,本院现已对被执行人采取限制高消费等强制措施。本案经合议庭研究,决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上述执行情况及信息,本院通过谈话方式将被执行人名下暂无财产可供执行的调查结果告知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人未能提供有效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综上所述,本院穷尽财产调查措施之后,查实被执行人暂无财产可供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被执行人在具备执行条件时,申请执行人可随时凭终结本次执行裁定书向本院申请执行剩余债权,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限的限制。
冻结被执行人银行存款期限为一年,查封、扣押动产的期限为两年,查封不动产、冻结其他财产权的期限为三年,申请执行人申请续行查封(冻结)的,应当在查封(冻结)期限届满七日前向本院提出续行查封(冻结)的书面申请,逾期申请或者不申请的,自行承担不能续行查封(冻结)的法律后果。被执行人履行义务后可申请解除查封(冻结)。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任颖涛
审 判 员 易 军
审 判 员 李宁卫
二〇二二年一月二十五日
法官助理 司清泉
书 记 员 杨 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