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安浙甬钢结构有限公司

海天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海天建设集团有限公司西安分公司与西安浙甬钢结构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陕西省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

陕西省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陕01民终6068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反诉原告):海天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东阳市

法定代表人:应培新,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卫华,陕西方益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先梅,陕西方益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反诉被告):西安浙甬钢结构有限公司,住所地陕西省西安市新城区

法定代表人:谢冬波,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蔡志保,陕西一元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潘宝军,该公司项目经理,住陕西省西安市雁塔区

原审被告(反诉原告):海天建设集团有限公司西安分公司,住所地西陕西省安市高新区

负责人:蒋向阳,该公司经理

上诉人海天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西安浙甬钢结构有限公司及原审原告海天建设集团有限公司西安分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不服西安市灞桥区人民法院(2017)陕0111民初2449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认为,原审认定基本事实不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西安市灞桥区人民法院(2017)陕0111民初2449号;

二、本案发回西安市灞桥区人民法院重审。

上诉人海天建设集团有限公司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19580元予以退回。

 

 

 

审 判 长  张   熠

审 判 员  周 向 红

审 判 员  唐 居 文

 

一九年六月二十六日

 

书 记 员  华 罗 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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