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安浙甬钢结构有限公司

西安浙甬钢结构有限公司与陕西瑞朗置业有限公司申请保全案件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西安市雁塔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陕0113财保1253号 解除保全申请人:西安浙甬钢结构有限公司,住所地:西安市鄠邑区沣京工业区。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陕西大宽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陕西瑞朗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陕西省西安市曲江新区。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女,1993年7月4日出生,汉族,住陕西省旬阳县,系该公司员工。 本院于2022年4月24日作出20220113416民事裁定书,并依法继续冻结被申请人名下银行账户内存款2243544.40元(开户行: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西安曲江支行,账号:XXXXXXXXXXX********)。因双方已达成和解协议,现申请人西安浙甬钢结构有限公司于2022年9月21日向本院提出申请,申请解除上述财产保全措施。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相关法律规定,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被申请人陕西瑞朗置业有限公司名下银行账户内存款2243544.40元(开户行: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西安曲江支行,账号:XXXXXXXXXXX********)的冻结措施。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林圩垚 二〇二二年十月十一日 书记员  周 璇 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