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西安市雁塔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陕0113财保1253号
解除保全申请人:西安浙甬钢结构有限公司,住所地:西安市鄠邑区沣京工业区。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陕西大宽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陕西瑞朗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陕西省西安市曲江新区。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女,1993年7月4日出生,汉族,住陕西省旬阳县,系该公司员工。
本院于2022年4月24日作出20220113416民事裁定书,并依法继续冻结被申请人名下银行账户内存款2243544.40元(开户行: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西安曲江支行,账号:XXXXXXXXXXX********)。因双方已达成和解协议,现申请人西安浙甬钢结构有限公司于2022年9月21日向本院提出申请,申请解除上述财产保全措施。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相关法律规定,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被申请人陕西瑞朗置业有限公司名下银行账户内存款2243544.40元(开户行: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西安曲江支行,账号:XXXXXXXXXXX********)的冻结措施。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林圩垚
二〇二二年十月十一日
书记员 周 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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