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口市龙华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3)龙执字第5221号
申请执行人***。
被执行人海南天一银河网络科技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谭国珍,总经理。
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海南天一银河网络科技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海口市龙华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海龙劳仲裁书(2013)字第87号裁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该裁决书中所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扣划被执行人海南天一银河网络科技有限公司的存款44038元至本院账户内,或查封、扣押其相等价值的财产。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莫 雄
审 判 员 黄健雄
代理审判员 张汉政
二〇一三年十一月二十五日
书 记 员 吴 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