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2)京0106民初8710号
原告:中建材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丰台区南四环西路186号二区9号楼-1至11层101内2层01室。
法定代表人:陈咏新,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市伟***事务所律师。
被告:海南天一银河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海南省海口市滨海大道103号财富广场7G房。
法定代表人:单淑媛。
被告:单淑媛,女,1977年4月4日出生,汉族。
原告中建材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海南天一银河网络科技有限公司、单淑媛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已依法受理。原告中建材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于2022年5月6日以双方已达成和解为理由向本院申请撤诉。
本院认为,原告中建材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自愿向本院申请撤诉,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中建材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中建材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负担(已交纳)。
审 判 员 ***
二〇二二年五月九日
书 记 员 杜 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