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豪志实业有限公司

洛阳市博海通风电器有限公司与河南豪志实业有限公司建设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洛阳市老城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4)老民初字第1267号
原告:洛阳市博海通风电器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该公司办公室主任。
被告:河南豪志实业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符盼静,该公司经理。
本院在审理原告洛阳市博海通风电器有限公司诉被告河南豪志实业有限公司建设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洛阳市博海通风电器有限公司于2014年12月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洛阳市博海通风电器有限公司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洛阳市博海通风电器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25元,由原告全部负担。
审判员***

二〇一四年十二月四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