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洛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豫03民终1976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河南豪志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省洛阳市涧西区丽新路世纪华阳花园52幢12层1207-1212、1215、1216。
法定代表人:王一果,该公司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朱政委,洛阳市偃师市李村镇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男,1986年9月20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洛阳市洛龙区。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洛阳中心支公司,住所地河南省洛阳市涧西区黄河路南段地久商务大厦。
负责人:郑善芳,该公司总经理。
上诉人河南豪志实业有限公司与被上诉人***、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洛阳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不服河南省洛阳市洛龙区人民法院(2021)豫0311民初506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
本案审理过程中,上诉人河南豪志实业有限公司以双方当事人达成和解为由,于2021年4月3日向本院书面提出撤回上诉申请。
本院认为,河南豪志实业有限公司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上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河南豪志实业有限公司撤回上诉。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二审案件受理费302元减半收取为151元,由上诉人河南豪志实业有限公司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员 李慧
二〇二一年四月七日
书记员 刘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