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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等与***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洛阳市瀍河回族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豫0304民初1406号
原告:***,女,汉族,1956年9月24日出生,住洛阳市老城区。
原告:***,女,汉族,1983年9月19日出生,住洛阳市老城区。
原告:赵艳芳,女,汉族,1989年1月29日出生,住洛阳市老城区。
被告:***,男,汉族,户籍地洛阳市洛龙区,现羁押于河南省南阳监狱。
被告:河南豪志实业有限公司,住所洛阳市涧**丽新路世纪华阳花园****。
被告:华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许昌中心支公司,住,住营业场所许昌市魏武路西侧天瑞街南侧博林六和花园******/div>
原告***、***、赵艳芳诉被告河南豪志实业有限公司、华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许昌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9月10日立案受理后,原告***、***、赵艳芳申请撤回对被告***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赵艳芳撤诉理由正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赵艳芳撤回对于被告***的起诉。
审判员  郭赟
二〇二〇年九月十四日
法官助理黄艳
书记员韩晓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