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建设工程质量第三检测所有限责任公司

北京市建设工程质量第三检测所有限责任公司与中铁二十四局集团有限公司技术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德清县人民法院
民事案件裁定书
(2021)浙0521民初1027号
原告北京市建设工程质量第三检测所有限责任公司与被告中铁二十四局集团有限公司技术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3月11日立案。原告北京市建设工程质量第三检测所有限责任公司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亦未提出缓交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北京市建设工程质量第三检测所有限责任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审 判 员 叶国栋
法官助理 赵翼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