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建设工程质量第三检测所有限责任公司

北京市建设工程质量第三检测所有限责任公司与中铁二十四局集团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上海市静安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沪0106民初8248号
原告:北京市建设工程质量第三检测所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北京市。
法定代表人:张岫,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杨迎,江苏观前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俞夙瑶,江苏观前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中铁二十四局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静安区。
法定代表人:朱赤,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波,男。
委托诉讼代理人:叶伟建,男。
原告北京市建设工程质量第三检测所有限责任公司与被告中铁二十四局集团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2月25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审理。审理中,原告以被告已经支付系争款项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原告申请撤诉,并无不当,可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北京市建设工程质量第三检测所有限责任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为525元,由原告北京市建设工程质量第三检测所有限责任公司负担(已履行)。
审 判 员 陆维溪
二〇二一年三月二十九日
法官助理 王荟杰
书 记 员 周子宣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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