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创世生态景观建设股份有限公司

**与深圳市腾讯计算机系统有限公司、天津创世生态景观建设股份有限公司肖像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深圳市南山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8)粤0305民初15725号
原告:**,男,汉族,1957年4月19日出生,身份证住址北京市海淀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国舜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深圳市腾讯计算机系统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南山区高新区高新南一路飞亚达大厦5-10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300708461136T。
法定代表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市中银(深圳)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天津创世生态景观建设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南开区红旗路与渭水道交口西北侧赢寰大厦1-401,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200006007914753。
法定代表人:***。
原告**诉深圳市腾讯计算机系统有限公司、天津创世生态景观建设股份有限公司肖像权纠纷一案,原告**于2018年10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五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诉。
本案受理费人民币2,975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二〇一八年十月十六日
书记员季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