武威市路通市政工程有限责任公司

武威市路通市政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与王某承揽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甘肃省武威市凉州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甘0602民初105号
原告:武威市路通市政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凉州区北环西路宋家园。
法定代表人:何某,系该公司总经理。
被告:王某,男,汉族,住凉州。
原告武威市路通市政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与被告王某承揽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1月3日立案。原告武威市路通市政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于2019年5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
本院认为,武威市路通市政工程有限责任公司自愿申请撤回起诉,系其对民事诉讼权利的自主处分,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武威市路通市政工程有限责任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4870元,减半收取2435元,由武威市路通市政工程有限责任公司负担。
审判员***
二〇一九年五月三十日
书记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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