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肃省金昌市金川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0)甘0302执恢102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武威市路通市政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武威市北环西路宋家园巷。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206022254221321。
法定代表人何福国,系该公司总经理。
被执行人金昌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住所地:金昌市政府院内。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116203000139091250。
法定代表人蒲有文,系该局局长。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武威市通市政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与被执行人金昌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金昌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于2020年3月30日将逾期利息及诉讼费合计1206700元交至法院,并已支付申请执行人武威市路通市政工程有限责任公司。至此,本案全部执行完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十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院(2018)甘0302民初2189号民事判决书执行完毕。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员 陈 凯
二〇二〇年五月十八日
书记员 何建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