武威市路通市政工程有限责任公司

武威市恒千商砼有限责任公司与武威市路通市政工程有限责任公司、武威市路通市政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古浪第五分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甘肃省武威市凉州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0)甘0602民初7716号之一
原告:武威市恒千商砼有限责任公司。
法定代表人:张虎成,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巍东,甘肃纵横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武威市路通市政工程有限责任公司。
法定代表人:何福国,系该公司董事长。
被告:武威市路通市政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古浪第五分公司。
负责人:王国青,该公司经理。
原告武威市恒千商砼有限责任公司与被告武威市路通市政工程有限责任公司、武威市路通市政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古浪第五分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7月29日立案。原告齐学虎于2020年8月25日向法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系其对民事诉讼权利的自主处分,其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一款(五)项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武威市恒千商砼有限责任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7866元,减半收取3933元,由原告武威市恒千商砼有限责任公司负担。
审判员 张彦斌
二○二〇年八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 杨 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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