武威市路通市政工程有限责任公司

**、武威市路通市政工程有限责任公司等建设工程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甘肃省阿克塞哈萨克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1)甘0924民初16号
原告:**,男,汉族,个体户,住甘肃省阿克塞哈萨克族自治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某,甘肃神舟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武威市路通市政工程有限责任公司,驻甘肃省武威市凉州区北环西路宋家园,统一社会信用代码:xxx。
法定代表人:何某,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某1,酒泉市世纪法律服务所法律服务工作者。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某,男,汉族,武威市路通市政工程有限责任公司经理,住甘肃省酒泉市。
被告:**,男,汉族,住甘肃省酒泉市。
被告:阿克塞哈萨克族自治县交通运输局,驻阿克塞县红柳湾镇建设东路,社会统一信用代码:xxx。
法定代表人:马某,局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某2,男,汉族,阿克塞哈萨克族自治县交通运输局职工,住甘肃省阿克塞县。
原告**诉被告武威市路通市政工程有限责任公司、**、阿克塞哈萨克族自治县交通运输局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0月19日立案后,因原告**于2022年3月22日提出撤诉申请,撤回对被告武威市路通市政工程有限责任公司、**、阿克塞哈萨克族自治县交通运输局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撤诉申请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的权利所作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五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诉。
案件受理费10301.45元,减半收取计5150.73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长哈再拉
人民陪审员***
人民陪审员**
二〇二二年三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杨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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