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肃省阿克塞哈萨克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1)甘0924民初16号
原告:**,男,汉族,个体户,住甘肃省阿克塞哈萨克族自治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某,甘肃神舟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武威市路通市政工程有限责任公司,驻甘肃省武威市凉州区北环西路宋家园,统一社会信用代码:xxx。
法定代表人:何某,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某1,酒泉市世纪法律服务所法律服务工作者。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某,男,汉族,武威市路通市政工程有限责任公司经理,住甘肃省酒泉市。
被告:**,男,汉族,住甘肃省酒泉市。
被告:阿克塞哈萨克族自治县交通运输局,驻阿克塞县红柳湾镇建设东路,社会统一信用代码:xxx。
法定代表人:马某,局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某2,男,汉族,阿克塞哈萨克族自治县交通运输局职工,住甘肃省阿克塞县。
原告**诉被告武威市路通市政工程有限责任公司、**、阿克塞哈萨克族自治县交通运输局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0月19日立案后,因原告**于2022年3月22日提出撤诉申请,撤回对被告武威市路通市政工程有限责任公司、**、阿克塞哈萨克族自治县交通运输局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撤诉申请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的权利所作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五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诉。
案件受理费10301.45元,减半收取计5150.73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长哈再拉
人民陪审员***
人民陪审员**
二〇二二年三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杨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