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肃省张掖市甘州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甘0702民初2880号
原告:**,男,1977年8月15日出生,汉族,甘肃省张掖市人。公民身份号码:×××。
委托诉讼代理人:朱某,系甘肃祁峰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武威市路通市政工程有限责任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206022254221321。
法定代表人:何某,系该公司经理。
住所:武威市凉州区北环西路宋家园。
被告:**,男,1971年9月20日出生,汉族,甘肃省山丹县人,住山丹县。公民身份号码不详。
本院在审理原告**与被告武威市路通市政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以“双方自愿庭外协商和解”为由,于2020年5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撤诉理由成立,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五)项、第三款及《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第三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674元,减半收取2837元,由原告**负担,本院再退还原告案件受理费2837元。
审判员 李 娟
二〇二〇年五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 马皓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