武威市路通市政工程有限责任公司

***、武威市路通市政工程有限责任公司承揽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甘肃省金昌市金川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甘0302民初1499号 原告:***,男,1966年6月3日出生,住安徽省巢湖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耿䶮,甘肃维正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武威市路通市政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甘肃省武威市凉州区海藏路94号。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经理。 原告***与被告武威市路通市政工程有限责任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6月7日立案。原告***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一条、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 二〇二二年七月八日 书记员  ***
false