力合科技(湖南)股份有限公司

力合科技(湖南)股份有限公司、云南泓泉环保科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云南省昆明市官渡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6)云0111执1374号
申请执行人力合科技(湖南)股份有限公司,住所湖南省长沙市高新区青山路668号。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女,汉族,1987年10月5日出生,身份证住址云南省红河哈尼族彝族自治州泸西县。系公司员工。特别授权代理。
被执行人云南泓泉环保科技有限公司,住所昆明经济技术开发区北区4-11号民云路71号601室。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关于申请执行人力合科技(湖南)股份有限公司申请执行被执行人云南泓泉环保科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案在执行过程中,已对被执行人云南泓泉环保科技有限公司名下的银行账户进行了查询,未查找到可供执行的账户信息;已将被执行人云南泓泉环保科技有限公司列入失信人名单。现因暂查不到被执行人云南泓泉环保科技有限公司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亦不能提供被执行人云南泓泉环保科技有限公司可供执行财产线索,现本案暂不具备执行条件。经合议庭评议决定终结本案的本次执行程序,待查找到被执行人云南泓泉环保科技有限公司有可供执行财产线索时人民法院再继续执行。据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周栋
审判员***
人民陪审员***

二〇一六年十一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