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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运畅物流有限公司、***等责任保险合同纠纷民事二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贵州省黔东南苗族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黔26民终1237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重庆运畅物流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万盛区关坝镇兴隆街198号209室。
法定代表人:李广旗,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杨均,重庆轩正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男,1979年02月04日出生,土家族,住贵州省凤冈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叶良平,广东敏翔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钱光琦,男,1971年01月29日出生,汉族,住贵州省凤冈县。
原审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重庆市渝中支公司,住所地:重庆市渝中区瑞天路56-3号17层4、5单元。
法定代表人:李文龙,经理。
原审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冷水江支公司,住所地:湖南省冷水江市红日路24号。
法定代表人:杨顺林,经理。
原审被告:钟涛,男,1993年03月10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冷水江市。
原审被告:长安责任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长沙中心支公司,住所地:湖南省长沙市雨花区芙蓉中路三段569号陆都小区湖南商会大厦2201-2204。
法定代表人:熊玉兰,经理。
原审被告:力合科技(湖南)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长沙市高新区青山路668号。
法定代表人:张广胜,董事长。
原审被告:石敏,男,1992年12月14日出生,侗族,住贵州省黎平县。
原审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龙里支公司,住所地:贵州省龙里县冠山街道兴龙路57号。
负责人:何颖,经理。
原审被告:杨世钊,男,1985年03月16日出生,汉族,住贵州省龙里县。
原审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台州市路桥支公司,住所地:浙江省台州市路桥区西路桥大道311号。
负责人:吴海啸。
原审被告:浙江运兴运输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台州市路桥区峰江街道八份村。
法定代表人:周昌江。
原审被告:王某,男,1984年01月05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禹州市。
上诉人重庆运畅物流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钱光琦及原审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重庆市渝中支公司、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冷水江支公司、钟涛、长安责任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长沙中心支公司、力合科技(湖南)股份有限公司、石敏、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龙里支公司、杨世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台州市路桥支公司、浙江运兴运输有限公司、王某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不服贵州省剑河县人民法院(2020)黔2629民初1242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21年2月25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
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重庆运畅物流有限公司于2021年4月13日自愿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
本院认为,上诉人重庆运畅物流有限公司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上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上诉人重庆运畅物流有限公司撤回上诉。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二审案件受理费3249元,减半收取1624.5元,由上诉人重庆运畅物流有限公司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 判 长 王家良
审 判 员 王山地
审 判 员 郑华品
二〇二一年四月十五日
法官助理 吕晓婵
书 记 员 金艳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