昆明市盘龙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7)云0103执1066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力合科技(湖南)股份有限公司。
被执行人:云南梓苑科技有限公司。
上列当事人因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昆明市盘龙区人民法院(2016)云0103民初5795号民事判决书。被执行人云南梓苑科技有限公司应于2016年12月11日前支付申请执行人力合科技(湖南)股份有限公司货款人民币35000元;偿还申请执行人力合科技(湖南)股份有限公司货款本金为人民币35000元的利息(确认自2015年3月12日起至本判决确定的履行期限届满之日止,按照年利率6%计算);案件受理费人民币840元,由被执行人云南梓苑科技有限公司承担。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经查被执行人云南梓苑科技有限公司无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力合科技(湖南)股份有限公司也不能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据此,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第二百五十八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如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的,可以随时请求人民法院继续执行,申请执行人再次提出执行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期间的限制。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执行员***
二〇一七年九月十一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