珠海泰坦软件系统有限公司

***与珠海泰坦软件系统有限公司确认劳动关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珠海市香洲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粤0402民初3621号
原告:***,男,汉族,1976年11月6日出生,住址:广东省珠海市香洲区,
被告:珠海泰坦软件系统有限公司,住所地:珠海市香洲区永田路21号1栋B座205,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400338059106D。
法定代表人:**。
本院在审理原告***与被告珠海泰坦软件系统有限公司确认劳动关系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9年6月30日向本院申请撤诉并提交书面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是其处分诉权的行为,符合法律的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减半收取5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二〇一九年七月一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