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江门市蓬江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6)粤0703民初83号
原告:江门市国土资源局,住所地江门市蓬江区。
法定代表人:利为民,该局局长。
委托代理人:***、***,均是广东东方大卫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珠海泰坦软件系统有限公司,住所地珠海市香洲区。
法定代表人:**。
本院在审理原告江门市国土资源局诉被告珠海泰坦软件系统有限公司技术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2月25日向本院申请撤诉。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是其真实意思的表示,没有违反有关法律的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和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江门市国土资源局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1740元,减半收取870元,由原告江门市国土资源局负担。
审判长邱启杰
审判员余玉卿
人民陪审员***
二〇一六年二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容丽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