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京创元中央空调有限公司

南京创元中央空调有限公司、江西东风药业股份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西省乐平市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7)赣0281执718号
申请执行人:南京创元中央空调有限公司,住所地**京市。
法定代表人张彬,系该公司董事长。
被执行人:江西东风药业股份有限公,住所地乐平市市。
法定代表人罗幼娥,系该公司董事长。
本院于2017年9月11日立案执行申请人南京创元中央空调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江西东风药业股份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根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7)赣0281民初669号民事调解书,被执行人江西东风药业股份有限公司支付申请人案款131万元,承担诉讼费8506元,承担执行费15500元。本院在执行过程中,对被执行人银行存款、车辆登记、房产登记、企业登记等情况予以查询,未发现可供本院执行财产。本院已将江西东风药业股份有限公司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本院已执行0元,尚有案款131万元,诉讼费8506元,执行费15500元未执行。经本院约谈申请执行人,要求其限期提供财产线索或被执行人线索,申请执行人未在限期内提供,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2017)赣0281执718号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待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时,申请执行人可依本裁定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李长河
审判员  蒋建华
审判员  许生才
二〇一七年十二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  蒋含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