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京创元中央空调有限公司

南京创元中央空调有限公司与颜速、***清算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上海市金山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沪0116民初1162号之一
原告:南京创元中央空调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南京市。
法定代表人:张彬,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宁,上海百战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鲁强,上海百战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颜速,女,1971年3月31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深圳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夏策天,北京市京师(上海)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男,1988年2月13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
原告南京创元中央空调有限公司与被告颜速、***清算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月9日立案,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后因被告下落不明,原告申请公告送达,本院依法转为普通程序并组成合议庭进行审理。2020年9月23日,原告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提出的撤诉申请,与法不悖,依法可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南京创元中央空调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50元,公告费300元,均由原告负担。
审 判 长  张 哲
审 判 员  余玲玲
人民陪审员  干彩红
二〇二〇年九月二十七日
书 记 员  张瑞琪
附:相关法律条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