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京创元中央空调有限公司

南京创元中央空调有限公司与颜速、***清算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上海市金山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沪0116民初1162号
原告:南京创元中央空调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南京市。
法定代表人:张彬,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宁,上海百战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鲁强,上海百战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颜速,女,1971年3月31日生,汉族,住广东省深圳市。
被告:***,男,1988年2月13日生,汉族,住重庆市。
原告南京创元中央空调有限公司与被告颜速、***清算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月9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现被告颜速、***下落不明,原告申请公告送达。本院经审查认为,被告颜速、***下落不明,需公告送达,不宜适用简易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转为普通程序。
审 判 长  张 哲
审 判 员  余玲玲
人民陪审员  印杭金
二〇二〇年四月二十一日
书 记 员  张瑞琪
附:相关法律条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