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京创元中央空调有限公司

原告南京创元中央空调有限公司与被告江苏国丰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南京市六合区
民事裁定书
(2017)苏0116民初5260号
原告:南京创元中央空调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南京市六合区。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女,该公司员工。
委托诉讼代理人:***,江苏朱方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江苏国丰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盐城市盐都区。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执行董事。
原告南京创元中央空调有限公司与被告江苏国丰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8月1日立案。2017年10月11日,南京创元中央空调有限公司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南京创元中央空调有限公司撤诉处理。
案件受理费4,800元,减半收取2,400元,由南京创元中央空调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二〇一七年十月十一日
书记员张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