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津01民终2133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天津市权强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市武清开发区福源道18号533-62(集中办公区)。
法定代表人:童晓洪,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龚铭,天津理铭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原审被告):天津通和建设工程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市西青区精武镇工业区。
法定代表人:郭德根,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赵春海,男,该公司员工。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和平,天津佳怡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天津市权强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因与上诉人天津通和建设工程集团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天津市宝坻区人民法院(2018)津0115民初1490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认为,原判决认定基本事实不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九条第一款、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天津市宝坻区人民法院(2018)津0115民初1490号民事判决;
二、本案发回天津市宝坻区人民法院重审。
上诉人天津市权强建筑工程有限公司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11332元、上诉人天津通和建设工程集团有限公司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33728元予以退回。
审 判 长 张吉堂
审 判 员 豆 艳
审 判 员 卢 磊
二〇一九年五月十五日
法官助理 孔娇阳
书 记 员 田 惠
附:本裁判文书依据法律规定的具体条文:
1、《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九条第一款:
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上诉案件,应当组成合议庭,开庭审理。经过阅卷、调查和询问当事人,对没有提出新的事实、证据或者理由,合议庭认为不需要开庭审理的,可以不开庭审理。
……
2、《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
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上诉案件,经过审理,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
……
(三)原判决认定基本事实不清的,裁定撤销原判决,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审,或者查清事实后改判;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