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天津市宝坻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津0115民初11562号
原告:天津泓泉混凝土搅拌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市宝坻区**口镇***东侧。
法定代表人:芮江,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天津文韬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天津通和建设工程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市西青区大寺镇北里八口村榆水道东侧龙津园商业用房1-115、116、117、118、119。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原告天津泓泉混凝土搅拌有限公司与被告天津通和建设工程集团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2月1日立案。原告天津泓泉混凝土搅拌有限公司于2021年12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天津泓泉混凝土搅拌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天津泓泉混凝土搅拌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4,748元,减半收取计2,374元,由原告天津泓泉混凝土搅拌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
二〇二一年十二月九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