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通和建设工程集团有限公司

天津市权强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天津通和建设工程集团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天津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8)津01民辖终488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天津市权强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市武清开发区福源道18号533-62(集中办公区)。
法定代表人:童晓洪,执行董事。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和建设工程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市西青区精武镇工业区。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
上诉人天津市权强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和建设工程集团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管辖权异议一案,不服天津市宝坻区人民法院(2018)津0115民初1490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
天津市权强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上诉称,请求撤销一审裁定,本案由天津市宝坻区人民法院审理。事实和理由:本案为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属于专属管辖,涉诉不动产位于天津市宝坻区,故天津市宝坻区人民法院对本案具有管辖权。
本院经审查认为,《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十八条第二款的规定,农村土地承包经营合同纠纷、房屋租赁合同纠纷、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政策性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按照不动产纠纷确定管辖。对该项涉及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的理解,应不限于《民事案件案由规定》的建设工程合同项下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还包括该项下的建设工程施工相关案件: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纠纷、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建设工程监理合同纠纷、装饰装修合同纠纷、铁路修建合同纠纷、农村建房施工合同纠纷。
本案系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虽然当事人签订的《劳务分包协议》中约定管辖法院为天津市西青区人民法院,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四条的规定,该约定违反专属管辖原则,应认定无效。本案应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十八条第二款的规定,按照不动产纠纷确定管辖。《劳务分包协议》的工程所在地位于天津市宝坻区,故天津市宝坻区人民法院对本案具有管辖权。综上,上诉人的上诉请求成立,本院予以支持。一审裁定认定事实不清,适用法律错误,应予以纠正。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二)项、第一百七十一条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天津市宝坻区人民法院(2018)津0115民初1490号民事裁定;
二、本案由天津市宝坻区人民法院管辖。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代理审判员***
代理审判员**

二〇一八年五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
附:本裁判文书所依据法律规定的具体条文:
1.《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二项:
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上诉案件,经过审理,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
……
(二)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错误或者适用法律错误的,以判决、裁定方式依法改判、撤销或者变更;
……
2.《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一条:
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不服第一审人民法院裁定的上诉案件的处理,一律使用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