武汉天元无损检测有限责任公司

武汉天元无损检测有限责任公司与武汉文都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北省武汉市青山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6)鄂0107民初1320号之一
原告:武汉天元无损检测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武汉市江夏区郑店街劳一村朱家湾88号。
法定代表人:周海军,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杨永力,该公司工作人员。
被告:武汉文都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武汉市青山区冶金大道180号厂前工业园2号楼3楼。
法定代表人:丰书和,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庆祝,湖北华廷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代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程斯梦,湖北华廷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特别授权代理)。
原告武汉天元无损检测有限责任公司与被告武汉文都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7月13日立案。原告武汉天元无损检测有限责任公司于2016年9月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武汉天元无损检测有限责任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武汉天元无损检测有限责任公司撤诉。
本案减半收取的案件受理费1,008元,由原告武汉天元无损检测有限责任公司负担。
审判员  林艳

二〇一六年九月二日
书记员  刘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