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上风冷却塔有限公司
浙江省上虞市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08)虞民二初字第2698号
原告浙江上风冷却塔有限公司,住所地上虞市经济开发区。组织机构代码:76798483-4。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被告***,男,1977年7月21日出生,汉族,住上虞市百官街道恒利东二区303室。身份代码:10222419770721731X。
被告冀东石油勘探开发公司,住所地唐山市新华西道光明西里。组织机构代码:10432145-8。
原告浙江上风冷却塔有限公司与被告***、冀东石油勘探开发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于2008年10月13日向本院起诉。本院同日受理后,依法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2005年10月18日,原告与第二被告签订修缮修理合同一份。第一被告是原告的业务员。后原告按约完成承揽业务。第二被告已支付款项400000元,尚欠款项,双方约定在2006年9月25日后支付。2006年12月19日,原告委托人向第二被告催讨余款,第二被告回复该90000元余款已由第一被告通过仿造方式领取并提供了相关凭证。后原告多次与两被告交谈未果。故原告起诉,要求责令被告***立即支付欠款人民币90000元,被告冀东石油勘探开发公司承担连带清偿责任,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
本院认为,原告浙江上风冷却塔有限公司未能在本院规定的期限内提供被告主体资格的相关材料,故本案的被告主体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139条第1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原告浙江上风冷却塔有限公司的起诉。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绍兴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
二OO八年十一月十七日
书记员 宣文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