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一帆钢结构有限公司

某某买卖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滕州市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8)鲁0481执保681号 申请人:***,男,1973年9月4日出生,汉族,住滕州市荆河办事处张***233号。 被保全人:浙江一帆钢结构有限公司。 住所地:浙江省宁波市慈溪市燕郊开发区三洋村。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本院在审理申请人***与被保全人浙江一帆钢结构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山东省滕州市人民法院依法作出(2018)鲁0481民初6337号民事裁定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保全人浙江一帆钢结构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91000元。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 二〇一八年十一月八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