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滕州市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8)鲁0481执保681号
申请人:***,男,1973年9月4日出生,汉族,住滕州市荆河办事处张***233号。
被保全人:浙江一帆钢结构有限公司。
住所地:浙江省宁波市慈溪市燕郊开发区三洋村。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本院在审理申请人***与被保全人浙江一帆钢结构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山东省滕州市人民法院依法作出(2018)鲁0481民初6337号民事裁定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保全人浙江一帆钢结构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91000元。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
二〇一八年十一月八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