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三向教学仪器制造有限公司

广州市广视传播有限公司与广东三向教学仪器制造有限公司合同纠纷2016民初6813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广州市番禺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6)粤0113民初6813号之一
原告:广州市广视传播有限公司,住所地广州市越秀区。
法定代表人:韩丽,职务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程晶磊,系广州金鹏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冯委楠,系广州金鹏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广东三向教学仪器制造有限公司,住所地广州市白云区。
法定代表人:伊洪良。
原告广州市广视传播有限公司诉被告广东三向教学仪器制造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8月9日立案。原告广州市广视传播有限公司于2017年5月1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广州市广视传播有限公司自愿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广州市广视传播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3006元,减半收取计1503元,由原告广州市广视传播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长  张培芹
人民陪审员  黄苑仪
人民陪审员  吴健周

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五日
书 记 员  张翠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