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郫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成郫民初字第4190号
原告***,男,汉族,1972年2月15日出生,住成都市武侯区。
委托代理人王先平,四川善嘉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
被告广东三向教学仪器制造有限公司,住所地:广州市白云区。
法定代表人伊洪良。
本院在审理***与广东三向教学仪器制造有限公司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5月3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相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本案适用普通程序审理,因原告申请撤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150元,由原告***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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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 判 长 周裕灵
审 判 员 余刚义
人民陪审员 李 勋
二〇一六年六月一十二日
书 记 员 曾毓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