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三向教学仪器制造有限公司

北京金文天地信息咨询有限公司与北京市新媒体技师学院等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
民事民事判决书
(2019)京0108民初8465号
原告北京金文天地信息咨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金文天地公司)与被告广东三向教学仪器制造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三向公司)、第三人北京市新媒体技师学院(以下简称新媒体技师学院)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本案原告金文天地公司之委托诉讼代理人窦锦波、第三人新媒体技师学院之委托诉讼代理人邹雪梅到庭参加诉讼,被告三向公司经本院合法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本院依法进行缺席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认为,根据金文天地公司提交的证据及当事人当庭陈述,可以认定金文天地公司与三向公司签订的买卖合同系各方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且未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禁止性规定,应属合法有效。金文天地公司已依约履行合同项下的供货义务,且货物已经于2013年5月28日经最终用户新媒体技师学院的验收合格,质保期亦已届满。三向公司未支付剩余合同款的行为已构成违约,其应立即向金文天地公司付清剩余货款,并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金文天地公司要求三向公司支付剩余货款225 500元、质保金41 500元的诉讼请求,有事实和法律依据,本院依法予以支持。因涉案货物已经最终用户验收合格,三向公司至今未向金文天地公司出具验收报告的行为已构成违约。因三向公司逾期支付剩余货款及质保金的行为造成了金文天地公司资金占用损失,经本院核算,金文天地公司主张的违约金金额未超出法律保护的资金占用损失的上限,故对金文天地公司要求三向公司支付违约金26 700元的诉讼请求,本院依法予以支持。三向公司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视为其放弃抗辩权,不影响本院在查明事实的基础上依法裁判。 综上所述,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八条、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六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本院根据上述证据查明:2013年5月8日,三向公司(甲方)与金文天地公司(乙方)签订合同(合同编号:Jwend2013-05-08),约定:项目名称为北京新媒体技师学院,项目地点为北京市大兴区,项目范围为空港物流电器实训室设备,合同价款为830 000元整。关于货款支付,合同约定为,本合同签订后两日内,甲方按照乙方指定的账户支付给乙方合同总金额的60%作为预付款,乙方在收到款后一周内开具同等金额增值税票(17%)。设备到达实施现场后,甲方必须对货物进行接收确认,待项目实施验收完毕后两日内,甲方按照乙方指定账户给乙方合同总金额的35%,乙方在收到款后一周内开具同等金额增值税票(17%)快递甲方,剩余金额5%为质保金,质保期为1年,自验收合格之日起算1年内一次性付清;货物交付日期约定为2013年6月10日。违约责任约定为:甲方无正当理由不能拒绝验收,拒绝验收应向乙方支付拒收产品金额10%的违约金,因乙方原因造成逾期付款,甲方不承担责任。 庭审中,新媒体技师学院认可其与三向公司于2012年6月1日签署《北京市新媒体技师学院电气工程物流自动化实训车间系统升级改造政府采购项目》,并认可该项合同项下货物已经全部验收完成,并于2013年5月28日出具了结论为验收合格的验收报告,验收报告载明的设备明细清单与金文天地公司与三向公司签订合同后附的附件清单列表一致。金文天地公司称供货地址为北京市大兴区兴华大街三段21号,新媒体技师学院认可该地址为新媒体技师学院所在地。据此,本院认定,金文天地公司已履行其与三向公司之间合同的货物交付义务,且货物已经经过最终用户新媒体技师学院验收合格。 关于付款情况,三向公司于2013年5月10日向金文天地公司转账498 000元,于2017-2018年期间支付65 000元,共计付款563 000元。剩余货款225 500元及货物质保金41 500元三向公司至今未付。 上述事实,有当事人提交的上述证据和当事人陈述意见在案佐证。
广东三向教学仪器制造有限公司支付北京金文天地信息咨询有限公司货款225 500元、质保金41 500元、违约金26 700元,三项共计293 700元,均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付清。 如广东三向教学仪器制造有限公司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上述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5719元,案件公告费260元(北京金文天地信息咨询有限公司已预交),二项共计5979元,均由广东三向教学仪器制造有限公司负担,均于本判决生效后七日内交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审  判  长   武 祎 人 民 陪 审 员   梁铭全 人 民 陪 审 员   彭振义
书  记  员   赵 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