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旭普空间信息技术产业发展有限公司

某某、广东旭普空间信息技术产业发展有限公司劳动争议民事一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广州市天河区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22)粤0106民初14510号 原告:***,男,1991年10月11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茂名市茂南区。 被告:广东旭普空间信息技术产业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广州市天河区高普路38号4栋105房。 法定代表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分别系北京市天元(广州)律师事务所律师、实习人员。 原告***与被告广东旭普空间信息技术产业发展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旭普公司)劳动争议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由审判员公开独任审理。原告***、被告旭普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案件事实 (一)仲裁情况:***于2021年10月21日向广州市天河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劳动仲裁,请求裁决:1.旭普公司支付***2021年1月25日至2021年9月18日的工资13000元;2.旭普公司支付***2021年1月25日至2021年9月18日延长工作时间加班费7500元,休息日加班费16800元。该委于2022年1月14日作出穗天劳人仲案〔2021〕7773号裁决书,裁决:驳回***全部仲裁请求。***不服上述裁决,向本院提起诉讼。 ***确认其第1***请求为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的差额,即***主***公司应支付相当于两个月工资的赔偿金,旭普公司已支付一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金,还应再支付一个月工资的赔偿金。 (二)***诉请:1.判令旭普公司支付***加班费差额31800元;2.判令旭普公司支付未提前一个月书面告知员工离职的代通知金共13000元;3.判令诉讼期间的一切费用***公司承担。 (三)双方无争议的事实: ***于2021年1月25日入职旭普公司处工作,工资标准为13000元/月。 2021年9月18日,***与旭普公司签订《协商解除劳动合同协议书》,约定:自2021年9月18日起,解除双方签订的劳动合同,双方的权利义务随之终止;***于2021年9月18日办结离职交接手续;旭普公司于2021年9月30日向***支付协商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赔偿金15797.63元;***8月胜任奖为2561.8元,于2021年9月18日发放;本协议是双方解决劳动合同的所有安排和规定,就劳动合同解除及此前劳动合同履行期间,双方不再存在其他任何劳动争议,本协议生效前双方基于劳动关系产生的权利义务互不追究等。双方确认《协商解除劳动合同协议书》约定款***公司均已支付。 (四)关于加班费问题: ***提交了加班打卡记录截图、加班工资条明细,拟证明其2021年1月25日至9月18日的加班情况,主张按照劳动合同法的规定,加班费每月必须支付双倍工资,目前旭普公司仅支付了一倍工资,尚欠一倍工资未支付,故其要求旭普公司支付加班费差额31800元。经质证,旭普公司对加班打卡记录截图的真实性无异议,对加班工资条明细的真实性不予确认,因为没有原件。旭普公司称没有任何法律法规等规定加班费应双倍支付,旭普公司每月支付给***的劳动报酬中,已经按照劳动法的规定足额支付了应付的所有费用,***每月收到工资条,但并没有提出异议。 旭普公司提交了《关于公司规章制度签阅确认表》、《劳动合同》、《协商解除劳动合同协议书》、支付凭证,拟证明双方已就合同解除、工资薪酬发放、补偿金等事宜达成协议,旭普公司已履行完合同解除约定的义务,双方就劳动事宜不存在任何争议。经质证,***对上述证据的真实性均无异议,但认为《协商解除劳动合同协议书》只是针对解除劳动合同的约定,与加班费没有关联,其在离职时对一倍数额的加班费有提出异议,公司人事主管称如果要求补缴加班费就不给予协商解除劳动合同补偿金,所以其被迫选择经济补偿金,希望在签订协议后通过仲裁和起诉要求旭普公司支付加班费。 (五)关于代通知金问题: ***称旭普公司在2021年9月18日当天通知其解除劳动合同,没有出示任何书面通知,根据劳动合同法的相关规定,公司在没有提前30个工作日内书面告知员工就立刻解除劳动合同的,应当支付代通知金,代通知金参照《协商解除劳动合同协议书》约定的经济补偿金的标准,其目前还是按照13000元主张。 旭普公司称***要求支付代通知金没有经过仲裁,其不同意支付。 裁判理由与结果 本院认为:***与旭普公司签订的《协商解除劳动合同协议书》系双方真实意思表示,内容未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合同合法有效,双方均应按约履行。 《协商解除劳动合同协议书》约定,本协议是双方解决劳动合同的所有安排和规定,就劳动合同解除及此前劳动合同履行期间,双方不再存在其他任何劳动争议,本协议生效前双方基于劳动关系产生的权利义务互不追究。旭普公司已按照协议书约定支付所有款项,***在签署上述协议书并收取款项后另行主***公司支付加班费差额,有悖诚实信用原则。故本院对***要求旭普公司支付加班费差额31800元的诉讼请求不予支持,依法予以驳回。 ***要求旭普公司支付未提前一个月书面告知员工离职的代通知金共13000元,其该项诉请未经劳动争议仲裁前置程序,本院不予处理。 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零九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五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10元,由原告***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四十一条第二款规定,符合条件的二审案件,经双方当事人同意,可以由审判员一人独任审理。提起上诉的一方当事人如不同意适用独任制,请于上诉状中明确提出,未提出的,视为同意;被上诉人如不同意适用独任制,请于上诉答辩期间内书面向本院提出,未提出的,视为同意。 审 判 员 *** 二〇二二年六月十五日 法官助理 *** 书 记 员 葛 军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