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坤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云南坤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等借款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云南省玉溪市红塔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2)云0402执1255号
申请执行人:***,男,1952年9月20日生,傣族,住云南省玉溪市华宁县。
被执行人:云南坤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云南省玉溪市高新区桂山路32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304006812800004。
法定代表人:李海泉,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被执行人:云南鸿业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曾用名:云南华源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住所:云南省玉溪市华宁县宁州街道城关社区接龙村373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30000054686896N。
法定代表人:李海泉,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被执行人:玉溪云海农林开发有限公司。住所:云南省玉溪市高新区南祥路22号(互联网创新园),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30424568800502W。
法定代表人:李海泉,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被执行人:玉溪市银海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云南省玉溪市华宁县宁州镇河滨路,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3042457980375XY。
法定代表人:李保寿,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被执行人:李海源,男,1977年7月6日生,汉族,住云南省玉溪市华宁县。
被执行人:张梅莲,女,1984年4月18日生,汉族,住云南省玉溪市红塔区。
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云南坤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云南鸿业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玉溪云海农林开发有限公司、玉溪市银海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李海源、张梅莲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6月23日作出(2021)云0402民初5934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民事调解书确认:一、云南坤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云南鸿业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玉溪云海农林开发有限公司、玉溪市银海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李海源、张梅莲自愿共同偿还***借款本金100000元,并按年利率10%支付自2019年7月21日起至款项付清之日止的利息(偿还方式为:2022年1月31日前偿还借款本金20000元,2022年6月30日前偿还借款本金30000元,2022年12月31日前偿还借款本金50000元及相应利息);二、若云南坤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云南鸿业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玉溪云海农林开发有限公司、玉溪市银海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李海源、张梅莲未按上述约定履行还款义务,则***有权就未履行部分全部申请法院强制执行;三、案件受理费1570元,云南坤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云南鸿业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玉溪云海农林开发有限公司、玉溪市银海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李海源、张梅莲自愿共同负担(于2022年12月31日前支付***)。
申请执行人于2022年3月21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要求由云南坤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云南鸿业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玉溪云海农林开发有限公司、玉溪市银海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李海源、张梅莲自愿共同偿还***借款本金100000元,并按年利率10%支付自2019年7月21日起至款项付清之日止的利息(偿还方式为:2022年1月31日前偿还借款本金20000元,2022年6月30日前偿还借款本金30000元,2022年12月31日前偿还借款本金50000元及相应利息);负担案件受理费1570元,由六被执行人共同负担;应交执行费1424元(申请人未预交),合计102994元及利息。本院于同日立案执行。
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拍卖被执行人张梅莲名下位于玉溪市红塔区××路××号(时代广场)1幢2单元1402号房产及-1层9号车位拍卖,成交价为928334元,该房产暂未过户,且有抵押,执行款暂无法分配,等所有手续办理清楚,本院作出分配方案,再通知所有债权人进行分配。被执行人李海源、张梅莲名下位于昆明市××路××小区××室的房产及-1层374号车位已被本院轮候查封,暂无法处置。被执行人李海源名下车辆已被另案查封,未实际扣押。经查,被执行人云南坤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云南鸿业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玉溪云海农林开发有限公司、玉溪市银海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李海源、张梅莲在相关金融机构查无可供执行的存款,在不动产登记中心查无其他房屋及土地登记信息,在车管部门查无其他车辆登记信息,且无其他财产可供执行。本院已将被执行人云南坤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云南鸿业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玉溪云海农林开发有限公司、玉溪市银海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李海源、张梅莲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现申请执行人不能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并同意本案本次执行程序终结。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七条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2022)云0402执1255号执行案件本次执行程序。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清偿债务的义务,若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申请恢复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被执行人自动履行完毕的,申请执行人应当及时告知本院。
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仇国贵
审判员  周 庆
审判员  曹 华
二〇二二年九月二十一日
执行员  张 东
书记员  施 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