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坤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新平彝族傣族自治县国有资产经营有限责任公司、玉溪云海农林开发有限公司等借款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云南省玉溪市中级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2)云04执26号
申请执行人:新平彝族傣族自治县国有资产经营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云南省玉溪市新平彝族傣族自治县桂山街道太平路71号。
法定代表人:张雷。
委托代理人:陈萍,云南八谦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特别授权代理。
委托代理人:李媛,新平彝族傣族自治县国有资产经营有限责任公司员工。代理权限:特别授权代理。
被执行人:玉溪云海农林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云南省玉溪市高新区南祥路22号。
法定代表人:李海泉。
被执行人:云南坤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云南省玉溪市高新区抚仙路86号科技创业大厦。
法定代表人:李海泉。
被执行人:李海泉,男,汉族,1980年7月15日生。住云南省玉溪市华宁县。
被执行人:李波,男,汉族,1983年7月1日生。住云南省玉溪市华宁县。
新平彝族傣族自治县国有资产经营有限责任公司与玉溪云海农林开发有限公司、云南坤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李海泉、李波企业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21)云04民初75号民事调解书确定:一、由被告玉溪云海农林开发有限公司向原告新平彝族傣族自治县国有资产经营有限责任公司支付2603.5678万元,具体履行期限如下:由被告玉溪云海农林开发有限公司分别在2021年10月31日前给付25万元;在2021年11月30日前给付25万元;在2021年12月31日前给付46万元;在2022年1月31日前给付46万元;在2022年2月28日前给付71万元;在2022年3月31日前给付71万元;在2022年4月30日前给付71万元;在2022年5月31日前给付71万元;在2022年6月30日前给付71万元;在2022年7月31日前给付71万元;在2022年8月31日前给付71万元;在2022年9月30日前给付71万元;在2022年10月31日前给付71万元;在2022年11月30日前给付71万元;在2022年12月31日前给付71万元;在2023年1月31日前给付71万元;在2023年2月28日前给付71万元;在2023年3月31日前给付71万元;在2023年4月30日前给付71万元;在2023年5月31日前给付71万元;在2023年6月30日前给付71万元;在2023年8月31日前给付71万元;在2023年9月30日前给付71万元;在2023年10月31日前给付71万元;在2023年11月30日前给付71万元;在2023年12月31日前给付71万元;在2024年1月31日前给付71万元;在2024年2月29日前给付71万元;在2024年3月31日前给付71万元;在2024年5月31日前给付71万元;在2024年6月30日前给付71万元;在2024年7月31日前给付71万元;在2024年8月31日前给付121万元;在2024年9月30日前给付剩余全部款项160.5678万元。以上款项由各被告直接通过转账方式支付至原告新平彝族傣族自治县国有资产经营有限责任公司指定收款账户(户名:新平彝族傣族自治县国有资产经营有限责任公司;开户行: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新平支行;账号:5300********.)二、如被告玉溪云海农林开发有限公司连续三期或总计三期未按约定时间以及约定金额足额履行前述第一项确定的给付义务,则原告有权要求各被告立即向新平彝族傣族自治县国有资产经营有限责任公司支付2603.5678万元中尚未支付的全部未付款项及违约金(违约金以全部未付款项为基数,自被告第一期逾期付款之日起至实际清偿之日止,按照年利率12.5%计算),新平彝族傣族自治县国有资产经营有限责任公司有权就此向人民法院直接申请强制执行;三、由被告云南坤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李海泉、李波对上述第一条所涉款项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四、本案案件受理费193194元,减半收取96597元,对于该费用在协议第一条中已经由被告直接支付给原告,故对于应收取部分由原告直接负担,不再退还,减半部分由原告向本院申请退费。
调解书生效后,因玉溪云海农林开发有限公司、云南坤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李海泉、李波均未履行还款义务,新平彝族傣族自治县国有资产经营有限责任公司于2022年1月12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22年1月12日立案执行。案件进入执行程序后,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玉溪云海农林开发有限公司、云南坤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李海泉、李波送达了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等法律文书,要求其履行还款义务。本院通过网络执行查控系统查询被执行人玉溪云海农林开发有限公司、云南坤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李海泉、李波名下的银行存款、证券、车辆、互联网银行等财产情况,除被执行人李波名下有一辆牌号为:云FQA8**的车辆外,均未发现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本院依法对上述车辆进行了查封,但未实际控制。本院分别到红塔区不动产登记中心及华宁县不动产登记中心查询被执行人玉溪云海农林开发有限公司、云南坤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李海泉、李波名下不动产登记情况,均无不动产登记信息。本院通过执行案件流程信息管理系统关联案件显示,被执行人玉溪云海农林开发有限公司、云南坤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李海泉、李波在多家法院均有作为被执行人的多件案件,涉案标的较大。根据申请执行人新平彝族傣族自治县国有资产经营有限责任公司提供的财产线索,经本案调查核实后,本院作出(2022)云04执26号之一执行裁定书、(2022)云04执26号之二执行裁定书,分别向案外人云南玉溪水电集团有限公司、云南九巨龙建设投资有限公司送达扣留执行裁定书,要求上述公司协助扣留应支付给云南坤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的工程款项。云南玉溪水电集团有限公司、云南九巨龙建设投资有限公司均表示,由于相关工程费用尚未结算,目前无法协助法院,待结算后确有款项需要支付可协助法院予以扣留。2022年6月15日,本院再次通过网络执行查控系统查询被执行人玉溪云海农林开发有限公司、云南坤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李海泉、李波名下的银行存款、证券、车辆、互联网银行等财产情况,均未发现可供执行财产及财产线索。根据申请执行人的申请及相关法律规定,本院依法将被执行人玉溪云海农林开发有限公司、云南坤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李海泉、李波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并采取限制高消费措施。本院将上述情况反馈给申请执行人新平彝族傣族自治县国有资产经营有限责任公司,其表示提供不了被执行人的财产线索。据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院(2022)云04执26号执行案件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郑子云
审判员  戴龙飞
审判员  杨 跃
二〇二二年六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  陈 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