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玉溪市红塔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云0402执3103号
申请执行人:**,女,1970年8月30日生,汉族,住云南省玉溪市红塔区。
被执行人:**,男,1983年7月1日生,汉族,住云南省玉溪市华宁县。
被执行人:云南坤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云南省玉溪市高新区抚仙路86号科技创业大厦。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304006812800004。
法定代表人:李海泉
被执行人:玉溪市银海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云南省玉溪市华宁县宁州镇河滨路。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3042457980375XY。
法定代表人:李保寿
被执行人:***,男,1977年7月6日生,住云南省玉溪市华宁县,(未到庭)
被执行人:张梅莲,女,1984年4月18日生,住云南省玉溪市红塔区。
被执行人:云南玉农兴联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云南省玉溪市高新区九龙片区III3地块(三纬路中段)。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30400MA6K80H91A。
法定代表人:**
被执行人:新平玉农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云南省玉溪市新平县扬武镇马鹿寨村委会。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30427MA6K844POW。
法定代表人:***
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云南坤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玉溪市银海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张梅莲、云南玉农兴联科技发展有限公司、新平玉农科技发展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7月7日作出的(2021)云0402民初2782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民事调解书确认:**自愿偿还**借款本金10万元及利息,利息自2019年7月21日起以实际未偿还本金为基数,按月利率1%(年利率12%)计付至本金还清之日止;于2021年7月30日前偿还本金40000元,于2021年10月30日前偿还本金60000元及利息;***、张梅莲、云南坤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玉溪市银海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云南玉农兴联科技发展有限公司、新平玉农科技发展有限公司对前述债务承担连带赔偿责任;案件受理费2864元,减半缴纳1432元,**、***、张梅莲、云南坤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玉溪市银海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云南玉农兴联科技发展有限公司、新平玉农科技发展有限公司自愿连带全部承担(于2021年10月30日前支付)。
申请执行人于2021年10月12日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七被执行人连带清偿借款本金10万元及利息。应交执行费1400元,由七被执行人承担。以上合计101400元及利息。本院于同日立案执行。
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本院冻结了***名下的银行账户、**名下的微信账户,并合计扣划5106.45元至本院执行款专户内,于2022年4月19日兑付申请人**该笔款项。尚未执行96293.55元。***名下车牌号云F9××××霸道牌、云F6××××途锐牌小型汽车各一辆已被本院查封,未实际扣押;张梅莲名下位于玉溪市红塔区房屋一套,另案处置中,待处置结束后本案参与分配;***名下位于昆明市官渡区及昆明市一个,本案属轮候查封;云南玉农兴联科技发展有限公司名下位于玉溪市高新区九龙片区iii3块地在玉溪市中级人民法院另案执行中;以上车辆、房产、土地均不具备执行条件,暂无法处置。本院将七被执行人纳入了失信被执行人员名单。经询问申请执行人,其不能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状况或线索,并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2021)云0402执3103号执行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
若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请求本院继续执行的,可书面申请本院继续执行,申请时必须提供证据证明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经本院调查核实后,确实具备执行条件的,本院重新立案继续执行。
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仇国贵
审判员 周 庆
审判员 曹 华
二〇二二年四月十九日
执行员 张 东
书记员 杨瑞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