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坤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云南坤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等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云南省玉溪市红塔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云0402执3516号
申请执行人:***,女,汉族1966年10月22日生,住云南省玉溪市华宁县。
被执行人:云南坤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云南省玉溪市高新区抚仙路86号科技创业大厦。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304006812800004。
法定代表人:李海泉
被执行人:玉溪市银海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云南省玉溪市华宁县宁州镇河滨路。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3042457980375XY。
法定代表人:李保寿
被执行人:***,男,1977年7月6日生,住云南省玉溪市华宁县。
被执行人:张梅莲,女,1984年4月18日生,住云南省玉溪市红塔区。
被执行人:云南玉农兴联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云南省玉溪市高新区九龙片区III3地块(三纬路中段)。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30400MA6K80H91A。
法定代表人:李波
被执行人:新平玉农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云南省玉溪市新平县扬武镇马鹿寨村委会。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30427MA6K844POW。
法定代表人:***
被执行人:玉溪云海农林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云南省玉溪市高新区南祥路22号(互联网创新园)。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30424568800502W。
法定代表人:李海泉。
被执行人:云南华源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云南省玉溪市高新区九龙片区iii3块地。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30000054686896N。
法定代表人:李海泉。
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云南坤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玉溪市银海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张梅莲、云南玉农兴联科技发展有限公司、新平玉农科技发展有限公司、玉溪云海农林开发有限公司、云南华源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8月17日作出的(2021)云0402民初3387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民事调解书确认:云南坤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所欠***借款本金200000元及利息,利息以未偿还借款本金为基数分段计算,按照年利率7%自2019年7月21日计算至借款本金还清之日止,利随本清;玉溪市银海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张梅莲、云南玉农兴联科技发展有限公司、新平玉农科技发展有限公司、玉溪云海农林开发有限公司、云南华源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对前述债务承担连带赔偿责任;支付***律师代理费7000元;诉讼费2855元,云南坤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承担。
申请执行人于2021年12月9日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八被执行人连带清偿借款本金200000元及按照年利率7%自2019年7月21日计算至借款本金还清之日止。案件受理费2855元、律师代理费7000元、应交执行费3005元,由八被执行人承担。以上合计212860元及利息。本院于同日立案执行。
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本院冻结了张梅莲名下的银行账户,并合计扣划4425元至本院执行款专户内,于2022年4月19日兑付申请人***该笔款项。尚未执行208435元。***名下车牌号云F9××××霸道牌、云F6××××途锐牌小型汽车各一辆已被本院查封,未实际扣押;张梅莲名下位于玉溪市红塔区房屋一套,另案处置中,待处置结束后本案参与分配;***名下位于昆明市官渡区及昆明市一个,本案属轮候查封;云南玉农兴联科技发展有限公司名下位于玉溪市高新区九龙片区iii3块地在玉溪市中级人民法院另案执行中;以上车辆、房产、土地均不具备执行条件,暂无法处置。本院将七被执行人纳入了失信被执行人员名单。经询问申请执行人,其不能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状况或线索,并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2021)云0402执3516号执行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
若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请求本院继续执行的,可书面申请本院继续执行,申请时必须提供证据证明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经本院调查核实后,确实具备执行条件的,本院重新立案继续执行。
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仇国贵
审判员  周 庆
审判员  曹 华
二〇二二年四月十九日
执行员  张 东
书记员  杨瑞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