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坤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苹、**等借款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云南省华宁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云0424执561号
申请人:**苹,女,1963年2月4日生,汉族,农民,住云南省玉溪市华宁县。
被执行人:**,男,1983年7月1日生,汉族,农民,住云南省玉溪市华宁县。
被执行人:玉溪市银海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云南省玉溪市华宁县宁州街道河滨路。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3042457980375XY。
法定代表人:李保寿,总经理。
被执行人:云南坤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云南省玉溪市高新区抚仙路86号科技创业大厦。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304006812800004。
法定代表人:李海泉,经理。
关于申请执行人**苹与被执行人玉溪市银海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云南坤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云南省华宁县人民法院作出(2021)云0424民初32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苹于2021年07月15日向华宁县人民法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玉溪市银海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云南坤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偿还借款本金及利息69025元,负担案件执行费935元。
在执行过程中,本院通过网络查控系统和传统查控等方式对玉溪市银海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云南坤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的存款、车辆、有价证券、不动产等财产情况进行了查询,未发现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达成执行和解协议并长期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院(2021)云0424执561号案件的执行。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何 茜
审判员 汪庆福
审判员 张会林
二〇二一年九月十八日
书记员 何永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