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香坊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4)香执郊字第12号
申请执行人哈尔滨威迅科技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王海涛,男,该公司经理。
被执行人哈尔滨市东光管道安装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魏东立,男,该公司负责人。
本院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香坊区人民法院(2013)香民五初字第309号民事判决书,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哈尔滨威迅科技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哈尔滨市东光管道安装有限公司协议纠纷一案过程中,双方当事人自行达成庭外和解,申请人执行人表示已全部收到执行款,申请执行人向本院撤回执行申请,请求终结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香坊区人民法院(2013)香民五初字第309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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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 判 长 李守军
代理审判员 曲耀武
代理审判员 林国英
二〇一四年四月十七日
书 记 员 曹连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