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龙岩市新罗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0)闽0802民初7436号
原告福建南平江禹水利水电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建瓯市徐墩镇中山路37号二楼1单元,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700567323804P。
法定代表人廖文明,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华荣,男,1981年11月14日出生,汉族,住龙岩市新罗区。
被告闽西职业技术学院,住所地龙岩市新罗区曹溪街道闽大路8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1235080049070742X2。
法定代表人***,校长。
委托代理人***,福建津都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罗水源,男,该学院基建办副主任,住龙岩市新罗区。
本院在审理原告福建南平江禹水利水电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闽西职业技术学院承揽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20年10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福建南平江禹水利水电工程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福建南平江禹水利水电工程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为50元,由原告福建南平江禹水利水电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吕晓红
二〇二〇年十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