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龙岩市新罗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0)闽0802民初6549号
原告:福建南平江禹水利水电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建瓯市徐墩镇中山路37号二楼1单元,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700567323804P。
法定代表人:廖文明。
委托诉讼代理人:华荣,男,该公司员工。
被告:闽西职业技术学院,住所地福建省龙岩市新罗区曹溪街道闽大路八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1235080049070742X2。
法定代表人:***,校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福建津都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罗水源。
原告福建南平江禹水利水电工程有限公司诉被告闽西职业技术学院承揽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8月10日立案。2020年9月9日,***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福建南平江禹水利水电工程有限公司撤诉处理。
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计50元,由福建南平江禹水利水电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廖晓红
二〇二〇年九月九日
书记员**(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