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青海省大通回族土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青0121民初2450号
原告:贺XX,男,汉族,青海省大通回族土族自治县村民。
被告:青海宏亚水电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青海省西宁市经济技术开发区开元路。
法定代表人:王XX,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朱XX,男,汉族,青海省互助土族自治县村民。
被告:魏XX,男,汉族,青海省化隆回族自治县村民。
原告贺XX与被告青海宏亚水电工程有限公司、魏XX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7月6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进行了审理。
本院认为,原告贺XX以“因经大通县劳动局协调解决,所欠工资已发放”为由的撤诉申请,理由正当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贺XX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贺XX承担。
审判员 ***
二〇二三年四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 ***
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