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海宏亚水电工程有限公司

***、***等租赁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青海省大通回族土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青0121民初2017号 原告:***,男,1970年10月1日出生,汉族,青海省大通回族土族自治县村民。 被告:***,男,1973年9月6日出生,汉族,住青海省海东市化隆县,现住址不详。 被告:青海宏亚水电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青海省西宁市城东区经济开发区开元路XX号恒欣大厦XX层XX-XXX号。 法定代表人:王业宏,该公司总经理。 原告***与被告***、青海宏亚水电工程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6月9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 本院经审查认为,起诉后被告***下落不明,本案不宜适用简易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转为普通程序。 审判员  党** 二〇二二年九月四日 书记员  李茸茸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人民法院在审理过程中,发现案件不宜适用简易程序,裁定转为普通程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