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海宏亚水电工程有限公司

某某、某某等劳务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青海省大通回族土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青0121民初2467号之一 原告:***,男,1967年3月28日出生,青海省西宁市大通回族土族自治县村民。 被告:***,男,1973年9月6日出生,户籍所在地:青海省化隆回族自治县。 被告:青海宏亚水电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西宁市经济开发区开元路XX号恒欣大厦XX层XX-XXX号。法定代表人:王业宏,该公司经理。 原告***与被告***、青海宏亚水电工程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7月6日立案。原告***于2023年2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现原告***自愿申请撤回本案起诉,不违反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负担。 审判员  *** 二〇二三年二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  ***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