林口县房联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

**与林口县房联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黑龙江省林口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黑1025民初64号
原告:**,男,1965年7月25日出生,汉族,无固定职业,住黑龙江省林口县。
被告:林口县房联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黑龙江省林口县房产处办公楼6楼。
法定代表人:周善华(已故),该公司经理。
现负责人:王微,该公司监事。
原告**与被告林口县房联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月7日立案后,依法进行审理。
原告**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请求人民法院判令被告给付借款本金80000元;2.案件受理费由被告承担。事实与理由:2017年4月30日,被告向原告借款人民币80000元,用于楼房开发。被告为原告出具借条一份,没有约定借款利息,也没有约定还款期限。原告多次向被告索要该笔借款,被告均以各种理由拒绝给付。原告为了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依据相关法律条款的规定,诉至人民法院,请法院依法支持原告的诉讼请求。
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出具的借条上落款处为周善华个人签名,原告**要求被告林口县房联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偿还该欠款,但未提供相应证据证实该借款系被告单位行为,故对其诉讼请求,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裁定如下:
驳回**的起诉。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黑龙江省牡丹江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 判 长  周 剀
审 判 员  王 磊
人民陪审员  李柏霖
二〇二〇年五月二十七日
书 记 员  祁云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