林口县房联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

某某与林口县房联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黑龙江省林口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黑1025民初64号
原告:**,男,1965年7月25日出生,汉族,无固定职业,住黑龙江省林口县。
被告:林口县房联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黑龙江省林口县房产处办公楼6楼。
法定代表人:周善华(已故),该公司经理。
现负责人:王微,该公司监事。
原告**与被告林口县房联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月7日立案后,依法进行审理。
原告**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请求人民法院判令被告给付借款本金80000元;2.案件受理费由被告承担。事实与理由:2017年4月30日,被告向原告借款人民币80000元,用于楼房开发。被告为原告出具借条一份,没有约定借款利息,也没有约定还款期限。原告多次向被告索要该笔借款,被告均以各种理由拒绝给付。原告为了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依据相关法律条款的规定,诉至人民法院,请法院依法支持原告的诉讼请求。
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出具的借条上落款处为周善华个人签名,原告**要求被告林口县房联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偿还该欠款,但未提供相应证据证实该借款系被告单位行为,故对其诉讼请求,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裁定如下:
驳回**的起诉。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黑龙江省牡丹江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 判 长  周 剀
审 判 员  王 磊
人民陪审员  李柏霖
二〇二〇年五月二十七日
书 记 员  祁云青